修業規定
畢業條件 |
台灣學術倫理教育研習課程 |
碩士班學生需完成台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之研讀,並通過總測驗得分,始得申請學位(口試)考試。 109學年度起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簽文,需檢附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之論文線上原創性檢驗比對報告電子檔。 |
論文發表 |
碩士生在本校規定年限內,已修畢或預期該學期可修習完成規定之畢業學分者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,方得提出學位考試申請: 一、於國內或國際研討會或期刊發表一篇文章。 二、於碩士班期間至企業實習至少3學分且經實習企業指導老師考核通過。 三、取得交換學生身份至境外修習一學期以上。 四、多益測驗達650分(含)以上或相當程度之其他英語檢定測驗。 五、經系務會議核定之其他外國語言檢定證明。 六、於碩士班期間曾參與或入選全國性商管相關競賽者。 七、其他經系務會議認定核可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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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照 |
畢業之前須通過「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」之測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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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訂英文能力 |
畢業前至少需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或相當程度之其他檢定測驗。未通過英文檢定者,需於畢業前選擇以下替代方案,始得畢業。「選修外語」課程如為補救未通過英檢之學分者,不計入畢業學分(亦不列入外系學分)。 一、修得本校外語學院或外語教學中心於大學部開設之外語課程2學分(不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)。 二、取得交換學生身份至境外修習一學期以上課程者,待回國後繳交成績單。 三、以英文撰寫論文者。 四、提供英文之外第二外國語言能力證明或成績證明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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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口試 |
碩士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前提出學位論文之專業領域審查,檢核方式如下: 一、檢附論文計畫書並依規定填具『論文計畫提出申請表』,由包含指導教授在內的3名助理教授以上職級教師擔任審查委員(其中至少1位委員非指導教授或共同指導教授),經全體委員審查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後,始得提出論文口試申請。 二、碩士生論文審核結果不符合本系專業領域者,碩士生應變更論文主題重新送審。 三、符合申請碩士論文口試之碩士生,需於口試日期一個月前提出學位考試申請。 ※相關規定依本系碩士班修業辦法辦理。 |
總學分(Total credits):42(含論文6學分)
碩士學分抵免:凡在入學前於本系校修習研究所課程者,得於入學註冊時申請抵減學分,並依『靜宜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學分抵免細則』規定憑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之免修申請。曾修習非本系所開授之研究所課程者,其所修課程與學分數與本所開設之專業課程名稱相同、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時,得比照修習本系所開設課程者提出學分抵免申請,但最高限抵二門(6學分)選修課程。